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60號
112年審裁字第160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1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18號
- 聲請人
- 王創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侵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9條及第16條定有明文。
¶3三、經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法院111年度侵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送達聲請人,憲法法庭於111年12月1日收受聲請人由臺中市寄出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其在途期間為7日。扣除上開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18號
聲請人
王創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6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