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282號
112年審裁字第282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86號
- 聲請人
- 羅榮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818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下稱系爭判決二)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查,本件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撤銷原判決改判後,聲請人不服再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又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86號
聲請人
羅榮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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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28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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