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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243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14號
聲請人
彭宥明

案由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加重詐欺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78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揆諸上開規定,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14號

聲請人

彭宥明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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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43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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