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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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355號
112年審裁字第35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80號
- 聲請人
- 洪守毅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211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臺灣高等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211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0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21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判處罪刑,並沒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合計131.32公克等,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90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其另案販賣第一級毒品共19次之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0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判處罪刑,上訴後因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3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上開判決一及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區分犯罪情節之差異,概以無期徒刑及死刑為法定刑,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關於系爭判決一及二部分
¶3(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4(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就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5(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6三、關於系爭判決三及四部分
¶7(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8(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惟並未於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且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正,經系爭判決四,認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是聲請人就此部分既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四即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9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10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80號
聲請人
洪守毅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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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35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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