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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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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391號

112年審裁字第391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6號聲請人 彭雲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6號
聲請人
彭雲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1年度台覆字第23號覆審決定書,適用刑事補償法第35條(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認依系爭規定,初審決定機關傳喚補償請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不以合議庭行之為必要。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於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時,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認本件聲請究有何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6號

聲請人

彭雲明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61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39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6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