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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391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6號
聲請人
彭雲明

案由

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1年度台覆字第23號覆審決定書,適用刑事補償法第35條(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認依系爭規定,初審決定機關傳喚補償請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不以合議庭行之為必要。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於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時,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認本件聲請究有何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6號

聲請人

彭雲明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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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3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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