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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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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406號

112年審裁字第406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00號聲請人 賴貞妤、賴宜欣、賴昱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00號
聲請人
賴貞妤、賴宜欣、賴昱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偽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偽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1102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非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之當事人,且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00號

聲請人

賴貞妤、賴宜欣、賴昱良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40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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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5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