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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410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15號
聲請人
彭宥明

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等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798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加重詐欺案件,為法院違憲判決,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組成憲法法庭,竟以111年審裁字第798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逕為不受理,顯已違反憲法第16條、第78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侵害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爰聲請宣告系爭不受理裁定違反憲法而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認系爭不受理裁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係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15號

聲請人

彭宥明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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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5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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