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417號
112年審裁字第41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1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38號
- 聲請人
- 張創輿(原名張仲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772條準用同法第77…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772條準用同法第770條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38號
聲請人
張創輿(原名張仲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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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41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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