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772條準用同法第770條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同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然其聲請距首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送達時已逾5年,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38號
聲請人
張創輿(原名張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