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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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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417號

112年審裁字第417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38號聲請人 張創輿(原名張仲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38號
聲請人
張創輿(原名張仲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772條準用同法第77…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772條準用同法第770條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同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2二、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然其聲請距首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送達時已逾5年,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38號

聲請人

張創輿(原名張仲書)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41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2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