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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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425號
112年審裁字第42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59號
- 聲請人
- 趙中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 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6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法第179條、第386條、第76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均應予違憲宣告等語。
¶2二、 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3(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4(二)經查系爭判決業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且其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就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5三、 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6(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7(二)系爭判決既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則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是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之。
¶8(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雖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以其未繳納裁判費且逾期未補正為由,認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是系爭判決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9四、 綜上,本件聲請就持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為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0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1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59號
聲請人
趙中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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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42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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