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3 分鐘讀完・全文 901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審裁字第462號

112年審裁字第462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57號聲請人 游黃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57號
聲請人
游黃貝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5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醫師法第12條之1、醫療法第64條第1項、第81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2項、第54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48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為無可採信之法規範(即不適用),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4四、復查:系爭判決係以聲請人已書面同意植入双美膠原蛋白骨填料;醫師於手術中植入2項醫材係屬臨床裁量,不需事先說明,且符合醫療常規;聲請人已自承術前簽署手術同意書、脊椎手術說明書等書面文件;鑑定書自形式及實質而言均無瑕疵,得採為證據資料;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下稱天晟醫院)向聲請人收取健保部分負擔費用,並非侵害其財產權;聲請人因獲得醫療利益而向天晟醫院支付醫材費用,不構成損害等由,而認聲請人對於天晟醫院違反系爭規定之指摘均無可採。

5五、綜上,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系爭判決認事用法如何違誤,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系爭判決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前開規定要件尚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7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57號

聲請人

游黃貝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46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01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