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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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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466號

112年審裁字第466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17號聲請人 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17號
聲請人
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3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適用戶籍法第4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撤銷並自為判決,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4四、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判決未直接適用系爭規定外,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所執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指摘法院適用法規有所不當,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17號

聲請人

甲○○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46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84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