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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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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476號

112年審裁字第476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01號聲請人 李長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01號
聲請人
李長財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有關設置測試取締標誌規範之立法目的係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進而得以維持行車安全,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未參酌前開立法目的而限縮解釋,認該規定並未要求舉發單位於所有可能行經取締處所之行車路徑均必須設置明顯標示,故舉發單位之取締難謂違法,無正當理由剝奪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01號

聲請人

李長財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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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47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7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