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516號
112年審裁字第51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99號
- 聲請人
- A01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6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聲請人就最後事實審法院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所提起之合法上訴,竟就有利於聲請人之證據及上訴理由刻意忽略,以所指摘之事項「均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或「重為事實上之爭執」為由而於程序上駁回,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99號
聲請人
A01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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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51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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