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答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未表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