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565號
112年審裁字第56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46號
- 聲請人
- 簡廷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性騷擾防治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8號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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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為性騷擾防治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8號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其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及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及一般行為自由,系爭裁定顯屬違憲,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裁定違憲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定上訴要件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46號
聲請人
簡廷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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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56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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