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549號
112年審裁字第549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侯政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就聲請人於三審上訴理由狀所指摘之事項予以斟酌,有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裁判違憲之理由,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理由有未盡完備之處,縱依其主張亦僅屬判決違法之爭執,而非判決違憲之具體主張。是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47號
聲請人
侯政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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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54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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