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622號
112年審裁字第622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20號
- 聲請人
- 吳聰奇、林寶環、黃淑眞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及第163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二)之適用,牴觸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訴訟權。(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下稱系爭規定三)非對不作為進行規範、第5款(下稱系爭規定四)之「不正當方法」屬難以理解且非行為人所能預見之概念,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三)系爭規定三及四之詮釋存有疑義,顯然牴觸比例原則,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庭爰併予審酌系爭判決。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敘明系爭規定二及三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關於系爭規定一及二之適用,於客觀上究有何侵害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20號
聲請人
吳聰奇、林寶環、黃淑眞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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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62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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