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及第163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二)之適用,牴觸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訴訟權。(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下稱系爭規定三)非對不作為進行規範、第5款(下稱系爭規定四)之「不正當方法」屬難以理解且非行為人所能預見之概念,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三)系爭規定三及四之詮釋存有疑義,顯然牴觸比例原則,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庭爰併予審酌系爭判決。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敘明系爭規定二及三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關於系爭規定一及二之適用,於客觀上究有何侵害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20號
聲請人
吳聰奇、林寶環、黃淑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