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國民年金法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1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等,及所適用之國民年金法第12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2條、行政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5節、第98條之3、第104條等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32號
聲請人
何牧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