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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653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2 年 02 月 22 日

案由

聲請人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0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0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認應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50條後段、土地稅法第5條之1後段及第51條第3項後段等規定(合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3條及正當程序保障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始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5條定有明文。又法官聲請法規範審查,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等解釋參照)。末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執現行實務適用系爭規定之情形,認系爭規定與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3條及正當程序保障等規定有違,尚難謂聲請人已於客觀上提出違反憲法之確信論證;且就稽徵機關核課處分之錯誤,稅捐稽徵法第28條另定有申請退還稅款之規定,是亦難認聲請人所提出之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所定要件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審字第2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優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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