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7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宋文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59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69號刑事判決,有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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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59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69號刑事判決,有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分別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5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6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論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有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曾就前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8次、第1509次及第152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與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判決處聲請人有期徒刑,並論處併科罰金之財產科刑處罰,已屬對聲請人之雙重重複處罰,自屬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且使聲請人所受刑罰超過個案應負擔之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不符憲法罪刑相當性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牴觸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逾期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不得聲請解釋憲法。其餘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一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宋文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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