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5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國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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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之被上訴人於前案判決中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故意隱瞞其應適用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即其所屬員工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之事實,且謊稱其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8條之規定,即員工退休年齡為60歲,使聲請人因此受有少領5年薪資之損害。而確定終局判決卻認同被上訴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5條所定應為真實陳述義務之行為,且誤認確定終局判決為前案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顯有適用法規錯誤與消極不適用法規之情事,致生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之疑義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張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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