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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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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23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聲請人 劉鐘玉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0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再審及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及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駁回其訴訟,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再審及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及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駁回其訴訟,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駁回其訴訟,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確定終局裁定部分,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0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確定終局判決部分,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297次、第1301次、第1310次、第1311次、第1314次、第1315次、第1316次、第1320次、第1444次及第144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均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指摘法院未善盡調查能事,駁回訴訟之理由難令信服,有違背前揭憲法規定云云,仍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0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72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