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714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4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5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八五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三五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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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八五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三五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八五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三五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全民健康保險法強制規定人民繳納健保費,系爭規定不以個人所得及負擔能力,而逕以職業身分作為繳費計算基礎,使會計師每月需負擔比從事其他職業者更多之健保費用,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平等權及工作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詞指摘上開法律違反憲法平等權、工作權之規定,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5次會議
聲請人
蔡○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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