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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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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248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聲請人 張德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張德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一八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駁回上訴,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本件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其所陳,關於解釋憲法部分,僅係就原因案件所涉之強制處分是否具備適法性、審判機關因此取得之證據資料是否欠缺證據能力,以及審判機關是否以未經合法調查程序之證據資料做為裁判依據有所爭執。此乃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而非關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指摘。至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有何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張德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1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