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245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2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9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川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優惠存款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簡字第六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五八號裁定,所適用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訂頒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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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優惠存款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簡字第六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五八號裁定,所適用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訂頒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優惠存款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簡字第六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五八號裁定,所適用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聲請人誤植為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訂頒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下稱系爭辦法),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辦法規定之補償金一個基數內涵之金額,非退休公教人員依據舊制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所規定之一次退休金之一個基數內涵,二者計算後之總金額並不相符且差異很大,系爭辦法並無明確授權依據,又非情況困難及急迫,且在職公教人員每月領取月俸額之其他現金已行之有年,主管機關竟不就現實現金項目予以選擇決定而巧立名目,已達損害全國退休公教人員之權益,法院亦不能秉持公理正義,竟隨主管機關起舞云云。核其所陳,係泛稱系爭辦法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辦法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9次會議
聲請人
葉川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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