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00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6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富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肇事遺棄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審交訴字第一二二號刑事判決,其訴訟程序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第十六條審級利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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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肇事遺棄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審交訴字第一二二號刑事判決,其訴訟程序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第十六條審級利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肇事遺棄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審交訴字第一二二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其訴訟程序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第十六條審級利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本得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提起上訴,尚難謂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聲請人
吳富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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