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03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八號民事判決、同院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四七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二六五號判決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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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八號民事判決、同院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四七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二六五號判決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八號民事判決、同院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四七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併就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二六五號判決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憲法解釋部分,聲請人係指摘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八號民事判決與同院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四七號民事判決,將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解釋為抵充違約金之規定,乃法官自行造法越權解釋法律,違反憲法第七十條、第八十條;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以非法方式剝奪人民財產,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云云,惟法院裁判本身並非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次查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係就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是否應受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二六五號判決既判力之拘束,聲請統一解釋,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張○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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