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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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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76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章鴻宣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章鴻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考績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2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銓敘部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及所附之「受考人考績宜列丙等條件一覽表」以及106年4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6422098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18…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考績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2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銓敘部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及所附之「受考人考績宜列丙等條件一覽表」以及106年4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6422098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18條、第23條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績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2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下稱系爭規定)、銓敘部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下稱系爭函一)及所附之「受考人考績宜列丙等條件一覽表」(下稱系爭一覽表)以及106年4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64220980號函(下稱系爭函二),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18條、第23條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436號裁定,以其上訴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為由,裁定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應認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科員,因不服上級長官將其民國106年之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乃聲請解釋主張:1、系爭函一及系爭一覽表,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且與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不符;2、系爭函二闡釋人事行政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等,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且與第16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不符;3、系爭規定就丙等考績欠缺構成要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語。

(四)經查,確定終局判決雖曾提及系爭一覽表,但並非以系爭函一及所附之系爭一覽表為裁判基礎;且系爭函二係銓敘部個案回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性質非屬對一般事項所為之抽象規定,自均不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其餘所陳,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違反憲法上法律保留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處。是本件聲請,均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章鴻宣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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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4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