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54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中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8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違反罪刑法定、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權力分立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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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8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違反罪刑法定、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權力分立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8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違反罪刑法定、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權力分立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侵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刑法第222條加重規定之適用,係以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為前提,系爭決議逾越刑法明文規定,自行擴張、創設刑法條文內所無之加重要件,有違憲法第8條罪刑法定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刑法過度評價禁止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2、聲請人係以非強暴、脅迫對7歲以上未滿14歲之人為猥褻之行為,經法院適用違憲之系爭決議,認定聲請人乃非合意,並依刑法第224條之1論以加重強制猥褻罪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決議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陳中陽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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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太郎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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