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53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12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3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潤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使用執照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五五三號裁定,有違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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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使用執照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五五三號裁定,有違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使用執照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五五三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購買臺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興建社區之房屋,未依下水道法相關規定興建社區全區污水集中處理系統,而台中縣政府(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仍以八九工建使字第三十三號核發雜項使用執照(下稱系爭執照),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偽造文書罪,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而確定終局裁定未就系爭執照是否構成違法行政處分予以實質審論,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就系爭執照是否合法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適用何規定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3次會議
聲請人
葉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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