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75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和順、林坤明、吳淑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刑法第五十七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六條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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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刑法第五十七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六條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七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刑法第五十七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三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六條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僅以量刑補償機制救濟被告速審權所受侵害,並以被告聲請作為酌減其刑之啟動要件,係對侵害速審權之救濟增加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六條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2、系爭規定二未將速審權所受侵害作為量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不符訴訟權之意旨;3、系爭規定三未就此情形設救濟規定,不符平等原則及訴訟權之意旨,並稱系爭規定一、二為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系爭規定三為實質適用云云。惟查聲請人所指摘系爭規定一、三部分,均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尚非得聲請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至於系爭規定二部分雖為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適用,但核其所陳,僅係依其主觀見解所為之爭論,客觀上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邱和順、林坤明、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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