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747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80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鳳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七號裁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二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七號裁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二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年資事件,主張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七號裁定,以其向交通部電信總局申請核發服務年資滿四十年之久任獎金,係機關內部福利措施非公務人員權利事項為由,駁回其訴,違背本院釋字第三一二號解釋,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查其所陳,並未具體陳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0次會議
聲請人
洪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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