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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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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883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聲請人 沈鴻霖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沈鴻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規定保障生命權與訴訟權,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規定保障生命權與訴訟權,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第一項)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第二項)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第三項)」(下稱系爭規定)未明文規定,如判決係採納未經對質詰問之共同被告陳述為證據而為死刑之諭知者,須暫緩執行,故有違憲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保障生命權與訴訟權,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之意旨,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解釋,且聲請意旨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是否採納未經對質詰問之共同被告陳述為唯一證據,以及是否因該等共同被告業經執行死刑而造成冤屈應停止執行等節,均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是否得當,而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沈鴻霖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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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6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