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96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9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4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貪污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及法務部所發布之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本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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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貪污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及法務部所發布之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本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及法務部所發布之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未規定囑託機關應命實施鑑定之人具結,係屬立法怠惰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保障之權利。又其案件係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公布施行前發生,檢察機關依當時有效之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對其監聽,該監聽既係非依法律規定為之,已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但法院將上開監聽資料採為有罪判決之證據,已屬適用法律違反憲法之情形等語。惟查聲請意旨僅係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泛泛指摘,並未具體指陳系爭規定有何違憲之疑義。又聲請人對監聽資料證據能力之爭執,係屬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指摘,惟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4次會議
聲請人
吳○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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