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05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誣告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九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九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九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九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判決駁回上訴,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以訴外人偽造文書向檢察官提起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並以聲請人犯誣告、偽證等罪起訴而有罪判決確定;聲請人乃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未保障告訴人不自證己罪之當事人地位,以及僅保障辯護人之閱覽卷宗,均侵害其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云云。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所為證據取捨、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榮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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