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30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石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台財稅第三一五七七號、五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台財稅發第○三四九七號及六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三五○四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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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台財稅第三一五七七號、五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台財稅發第○三四九七號及六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三五○四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六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台財稅第三一五七七號、五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台財稅發第○三四九七號及六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三五○四七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主張:(一)本件稅務訴訟乃源自於刑事冤案。(二)系爭函破壞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明定之核課期間,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第十六條訴訟權、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三)系爭函之適用,造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自由等語。核其所陳,聲請人就創立太極門教授氣功是否涉及常業詐欺等罪以及收受之敬師禮金是否屬於學費性質,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且系爭函究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何等權利以及有何違憲之疑義,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洪石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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