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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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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90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黃朝鴻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黃朝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4號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4號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4號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未具體指摘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免稅額之資格,僅規範身分、無謀生能力及是否有撫養事實即可,且同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後段規定,並無被扶養人不能維持生活,始能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免稅額之限制,惟確定終局判決在欠缺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前提下,援用系爭規定,自定受扶養者處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條件,使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無法扣除免稅額,並認定聲請人之胞姊(即本案受扶養人)不符「無謀生能力」之要件,有違憲法第19條、第22條及第23條,並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黃朝鴻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9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9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