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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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4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慶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一0四號判決、一0二年度判字第三四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0九五0四五0七六八0號函及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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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一0四號判決、一0二年度判字第三四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0九五0四五0七六八0號函及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0五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一0四號判決、一0二年度判字第三四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0九五0四五0七六八0號函(下併稱系爭函)及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0五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函就捐贈土地扣除額之價額認定,要求「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增加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又系爭函非以土地鑑價而係依土地取得成本為唯一認定標準,亦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之疑義,至財政部以土地取得成本代替法律明文規定之公告土地現值,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民主原則。2、系爭規定有關「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部分,僅以所漏稅額為據,使罰鍰金額不能確定,有違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且該規定未區分各種適用情況及設定罰鍰上限,亦不符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查本院釋字第七0五號解釋已就系爭函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意旨詳予論述,且該解釋內容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而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函及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李慶雄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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