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16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教師升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七七號裁定,適用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之行政處分定義,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與司法院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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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教師升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七七號裁定,適用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之行政處分定義,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與司法院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教師升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七七號裁定,適用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之行政處分定義,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與司法院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之意旨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台學審字第○九四○一三一三四○號書函為行政處分,因為通常官署所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為具有約束效果之「行政指導」而產生「間接法律效果」。依照司法院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之意旨,行政處分之認定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故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將行政法院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之「法律上之效果」擅改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應屬無效等語。查其所陳,係對該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而非質疑其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陳○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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