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六一二號裁定適用法令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有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六一二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其對公私法人未具自耕能力,是否可予取得農地,有無牴觸土地法第三十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九號解釋亦有疑義,為求實踐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意旨,而聲請解釋;惟查本案所關各筆土地之由台灣嘉南農田水利會名義變更登記為台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所有之此一事實,究竟如何使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之侵害,聲請人固未具體指明;抑且上開行政法院裁定,基本上係以其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並未涉及聲請人所主張之實體上權利應為如何之問題,而該裁定所附帶述及之「台灣省加速農村建設時期健全農田水利會實施要點」如何有牴觸法律、憲法之處,聲請人亦未具體予以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56次會議
聲請人
李連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