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53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1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檢舉獎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九九一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檢舉獎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九九一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一號、第四二三號、第五二五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向台南市政府檢舉第三人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台南市政府將其處理情形告知聲請人之覆函,事涉檢舉獎勵金是否成立,故性質屬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及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行政處分,惟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均認定其內容性質上係屬單純事實通知,並非對聲請人有所處分,亦不因該函之告知而發生具體法律效果,因而駁回聲請人之請求,均有未當云云。核其所陳,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裁定及其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1次會議
聲請人
陳○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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