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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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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390號

解釋日期 89 年 05 月 19 日聲請人 王素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9 年 05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42次會議
聲請人
王素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三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家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三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家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更名登記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家上字第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認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除就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多所爭執外,關於該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形,則未具體予以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42次會議

聲請人

王素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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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5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