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020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恐嚇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二號刑事判決之審判程序及認定事實違背法令,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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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恐嚇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二號刑事判決之審判程序及認定事實違背法令,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二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審判程序及認定事實違背法令,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程序違法不當且就犯罪事實之認定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復禁止其就上開案件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對質詰問權與防禦權云云。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審判程序及認事用法違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陳○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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