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26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0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三九號覆審決定書及九十七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七號重審決定書,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理由書之內容等,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三九號覆審決定書及九十七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七號重審決定書,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理由書之內容等,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三九號覆審決定書 (下稱覆審決定) 及九十七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七號重審決定書 (下稱重審決定) ,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理由書之內容等,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其所涉之毀損軍用物品等罪既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則受羈押之三十四日自應予以冤獄賠償。惟覆審決定以其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節重大而駁回,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對其人身自由為不合比例之限制;重審決定又均由相同法官決定,未遵守法官自行迴避前審案件原則,有違訴訟法體系正義及核心價值;乃生牴觸憲法上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理由書內容之疑義,爰聲請解釋 (聲請人誤為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指摘上開冤獄賠償決定之認事用法及法官未迴避之不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其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聲請人
張0銳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