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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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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93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聲請人 陳志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陳志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62號及第365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62號及第365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62號及第365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4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認有罪之證據,只能證明聲請人有想要購買毒品之詢問階段,但尚未完成購買行為,混淆預備購買與預備販賣,侵蝕刑法第25條未遂罪基本構成要件之適用,影響有罪或無罪判決結果甚鉅,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及第22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及防禦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系爭規定涵蓋過廣,構成因法令適用所產生的違憲疑義,因此該規範本身其實業已構成違憲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且就系爭規定有何違憲之處,亦難謂有具體之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陳志國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16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