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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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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279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聲請人 李耀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李耀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國小上字第一號民事裁定,以錯誤之理由駁回上訴,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國小上字第一號民事裁定,以錯誤之理由駁回上訴,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國小上字第一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錯誤之理由駁回上訴,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五次、第一三六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所稱上訴因政治背景、不同政治派系而遭駁回,以及所提出之上訴狀,已確實指明原審判決涉及法律詐欺云云,均僅係爭執法院駁回上訴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如何牴觸憲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李耀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2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