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87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7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 聲請人
- 袁○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償還公費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七一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六五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行為時「國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第一條第一項(聲請書誤載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修正發布之「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償還公費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七一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六五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行為時「國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第一條第一項(聲請書誤載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修正發布之「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償還公費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七一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六五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行為時「國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第一條第一項(聲請書誤載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修正發布之「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原因案件所涉,乃其子於未成年時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於入學時聲請人及其子均曾簽具書面同意行為時之「國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國軍各軍事學校(院班)招考之學生報到入學後,經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符合本辦法免賠在校費用之規定外,均應賠償在校期間費用。」其子遭退學後,校方乃依法起訴請求償還公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七一號判決該學校勝訴,聲請人等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法而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六五四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規定所訂契約內容,乃當事人之一方預定用於同類事件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其約定顯失公平並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構成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之要件應屬無效之約定,系爭規定因而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云云。查其所陳,係爭執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是否構成民法前揭規定要件,以及依系爭規定所訂契約之內容是否有效等認事用法問題,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處為具體指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袁○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