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20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5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0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七九八號刑事判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0號及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七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之判決意旨,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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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七九八號刑事判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0號及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七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之判決意旨,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七九八號刑事判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0號及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七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下併稱系爭判決)之判決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判決之判決意旨,將未經合法取得通訊監察書所得之監聽譯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已牴觸憲法第八條之正當法律程序,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以及第十六條之訴訟權云云。惟查,系爭判決並非判例,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李0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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