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96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2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8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美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06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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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06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06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8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以無理由而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於未能證明聲請人已知悉存有分管契約之情形下,即判決聲請人受該分管契約拘束,除限制其使用、收益、處分權外,亦增加聲請人就其應有部分之地價稅、房屋稅負擔,違背財產權保障、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等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8次會議
聲請人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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