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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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5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泰松、陳素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0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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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0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0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下稱政戰局)所管理之國有土地,於中華民國52年間經原土地管理機關提供予訴外人即原建戶,自費興建國民住宅,嗣後聲請人向訴外人輾轉買受,取得此一自建國宅之所有權,惟確定終局判決卻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將政戰局與原建戶間之關係誤認為「職務配住宿舍」之關係,並適用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926號民事判例,以民事使用借貸關係論斷;再依民法第470條,認定聲請人並無使用借貸關係而係無權占有該國有土地,完全排除原土地管理機關核准提供土地由原建戶自費興建國民住宅之行政處分,仍應存續於聲請人基於國民住宅條例第28條及眷村改建條例第26條所享有之公法權利,違反民法第759條之1規定,並牴觸住宅法第53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四)核其所陳,仍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郭泰松、陳素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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